1)克劳塞维茨 的《战争论》_复活之战斗在第三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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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论战争的性质第一章什么是战争一引言

  我们想首先研究战争的各个要素,其次研究它的各个部分或环节,最后就其内在联系研究整体,也就是先研究简单的再研究复杂的。但是研究这个问题时,比研究其他问题更有必要先对整体的性质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研究部分时更必须经常考虑到整体。

  二定义

  在这里,我们不打算一开始就给战争下一个冗长的政论式的定义,只打算谈谈战争的要素——搏斗。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如果我们想要把构成战争的无数个搏斗作为一个统一体来考虑,那么最好想象一下两个人搏斗的情况。每一方都力图用体力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他的直接目的是打垮对方,使对方不能再作任何抵抗。

  因此,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暴力用技术和科学的成果装备自己来对付暴力。暴力所受到的国际法惯例的限制是微不足道的,这些限制与暴力同时存在,但在实质上并不削弱暴力的力量。暴力,即物质暴力(因为除了国家和法的概念以外就没有精神暴力了)是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敌人是目的。为了确有把握地达到这个目的,必须使敌人无力抵抗,因此从概念上讲,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真正的目标。这个目标代替了上述目的并把它作为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而在某种程度上排斥掉了。

  三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

  有些仁慈的人可能很容易认为,一定会有一种巧妙的方法,不必造成太大的伤亡就能解除敌人的武装或者打垮敌人,并且认为这是军事艺术发展的真正方向。这种看法不管多么美妙,却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在象战争这样危险的事情中,从仁慈产生的这种错误思想正是最为有害的。物质暴力的充分使用决不排斥智慧同时发挥作用,所以,不顾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对方不同样做的时候,就必然会取得优势。这样一来,他就使对方也不得不这样做,于是双方就会趋向极端,这种趋向除了受内在的牵制力量的限制以外,不受其他任何限制。

  问题必须这样来看。由于厌恶这个残暴的要素而忽视它的性质,这是没有益处的,甚至是错误的。

  如果说文明民族的战争的残酷性和破坏性比野蛮民族的战争小得多,那么,这也是交战国本身的社会状态和这些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虽然战争是在社会状态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产生的,是由它们决定、限制和缓和的,但是它们并不是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它们在战争发生以前就已存在,因此,如果硬说缓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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