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权抵押备案政策规定|采矿权抵押备案_乡村穿越小说主角发家致富 主角重生过去发家致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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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热词搜索:一、抵押期限约定或登记的效力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采矿权登记管理通知》)第30条规定:符合抵押备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抵押备案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抵押期限……。据此,在登记机构出具抵押备案通知中大都载明了抵押期限一项,即使不在抵押备案通知中载明也要求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甚至在某些地区,如《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矿权抵押备案暂行办法》规定:矿权抵押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但就抵押期限来讲,目前来看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担保法》均没有就此作出明确规定。相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1款就担保期间的约定却予以了否定性评价,该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根据通识,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延伸,物权法定原则要求当事人不能在《物权法》之外创设物权或消灭物权,《物权法》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抵押权可以因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或登记时强制登记的期间而消灭。因此不论是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或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登记时强制登记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均应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另外,如果登记机关强制要求将抵押权设定一定的存续期间必然会导致债权人和抵押人反复续登,此既不利于债权的保护,也为行政相对人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

  二、采矿权延续过程中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根据《采矿权登记管理通知》中关于采矿权抵押条件规定: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但在有的情况下,债权期限及抵押期限恰恰等于采矿权有效截止日期,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后,管理部门则自动将矿权的抵押备案予以解除登记,这样在采矿权到期前申请延续的审批过程中,依法设立的采矿权有效期已经届满,在发证机关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前,该矿权是一种什么状态呢?原登记的抵押权是否有效存续呢?相关政策及规定并没有对此予以明确。笔者认为,此阶段的采矿权仍然视为继续有效,只是采矿权人不得擅自开采。审批机关如准予延续的,在准予延续的期限内抵押权自动存续,如果审批机关不予准许延续的,该矿权即行废止,抵押权也随之失效。因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0条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此,只要采矿权人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延续申请,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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