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690章 壕镜历史风云,给荷兰人挖坑_大明:我帮老婆做女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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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只损伤,货物浸润,向广东官府请求借用壕镜之地晾晒货物。

  最初此请求并不被广东官府允许,但葡萄牙人向时任海运副使汪柏承诺每年给予其500两白银后,这事便成了。

  从此壕镜实际成为葡萄牙人的租地。

  不久,葡萄牙人便私自扩充营地、居住地,乃至修建围墙、炮台等军备设施,并设置官员进行管理。

  至1572年,葡萄牙人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如往年一般给予海运副使500两银子,却挑在了有多位其他官员在场的时候。

  为了逃避受贿罪责,当时的海运副使便称这五百两是葡萄牙人租用壕镜的租金,将其上交国库。

  因为经过葡萄牙人近二十年的半公开贸易及经营,其在壕镜租地已犹如小城,颇为繁华。

  再加上大明内部其他一些因素影响,大明朝廷便顺势正式准许葡萄牙人在澳门开展贸易。由此,葡萄牙人才正式获得了在壕镜的租借居住权。

  但壕镜领土主权仍属于大明。

  故当时大明朝廷为了有效管理越来越繁华的壕镜,逐步在壕镜设置衙门、官员,驻扎军队,对澳门事实军事、政治上的控制。

  其在行政上,将壕镜划归广州府香山县管辖。

  由香山县派驻官吏,设置提调、备倭、巡缉三个行署,负责壕镜治安,不论是明人还是葡萄牙人,在壕镜犯罪皆由大明官吏按大明律法条规处置。

  又指派海防同知进驻壕镜,负责壕镜防务。

  后来更是将市舶司移到壕镜,方便收税,并对澳门的商业进行一定管控。

  上述各个衙署官员,被统称为守澳官(壕镜当时又被称为壕镜澳)。

  如果大明制定的这些针对壕镜的措施规制都能切实执行,葡萄牙人就真的只是壕镜租客而已,跟后清朝时的租界本质完全不同。

  可惜,再好的规制,执行的人不行,国家实力衰弱,它便会如同一纸空文。

  又过数十年,到了万历后期,葡萄牙人眼见大明国力、军势由盛转衰,野心便再次膨胀。

  为了获取壕镜的统治权,他们开始私下招募日本浪人作为打手,建筑城垣,重新假设炮台。

  同时还接纳大明朝廷明令禁止来贸易的日本商船,展开对日贸易。

  此时期,大明这边也有官员注意到壕镜葡萄牙人的野心及异动,针对性地进行打压、管控。

  如香山县县令蔡善继曾在万历三十六年(1608)趁壕镜葡萄牙人内乱,派兵进入平乱,并制定了《制澳十条》,对违法葡萄牙人严厉惩处。

  万历四十一年(1613),广东巡海佥事喻安性驱逐了葡萄牙人蓄养的倭奴、日本浪人,并警告葡萄牙人不得再如此做。

  之后又请两广总督张鸣冈、巡按周应期制定了《海道禁约》,责令葡萄牙人必须遵守,以维护大明在壕镜的主权及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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